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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晖业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允许他人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对该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司出借资质非法所得贰仟叁佰元整(小写:2300元);罚款玖仟肆佰壹拾元整(小写:9410元),两项共计:壹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整(小写:11710元)。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司项目负责人李如端个人罚款肆佰柒拾捌壹元整(小写:471元)。
处罚日期: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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