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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对该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你司出借资质非法所得贰仟叁佰捌拾元整(小写2380元);罚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伍元整(小写:16945元),两项共计:壹万玖仟叁佰贰拾伍整(小写:19325元)。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司该项目负责人姚清耀罚款捌佰肆拾捌元整(小写:848元)。
处罚日期: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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