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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中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我中心作出的《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汕房金法规函〔2026〕294号)。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为:
一、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职工胡超提交的投诉书、月工资总额登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职工胡超主张你单位应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33800元。请你单位核实职工胡超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对该职工的劳动、工资情况进行说明,并核实前述应为其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你单位对欠缴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异议的,在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后,请你单位按规定为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如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前述有关情况或意见书面答复我中心,并提交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逾期未答复我中心,或未按前述要求办理的,我中心将依法依规对你单位进行处理。
上述《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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