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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中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我中心作出的《催告书》(汕房金法规函〔2026〕238号)。
《催告书》的具体内容为:
因你司欠缴职工曾佳发、的住房公积金,本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26年2月5日向你司作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等事项决定书》(文号列:汕房金法规函〔2026〕55号,下称“该决定书”),责令你司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为该职工补缴你司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该决定书已于2026年2月6日送达你司,但你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基于你司的履行情况,本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你司作出催告如下:
一、请你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上述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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