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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自提购气的通告
  • 2026-08-10 11:12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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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范用气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8年)》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瓶装液化石油气自提购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逐步取消自提购气,并做好全面取消用户自提购气的宣传工作,在储配站、供应站、便民服务点醒目位置张贴通告,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员及安检员开展培训,提高送气和入户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

      二、自2026年9月11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含储配站、供应站、便民服务点)一律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实施免费入户安全检查。

      三、请广大瓶装气用户积极配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员或安检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自觉遵守燃气安全使用相关规定,严禁向非正规售气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备案证)购买瓶装气,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橡胶软管、可调节减压阀等不合格燃具,用气及储气场所应通风良好。

      四、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取消自提购气的宣传、解释及监督工作。在过渡期后,对未按规定取消自提购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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