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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中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等事项决定书》(汕房金法规函〔2026〕89号)。
《责令限期办理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等事项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为:
一、经我中心核查职工郑如平提交的相关材料,你单位应为郑如平补缴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600元。
二、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郑如平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并按规定为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责令限期办理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手续等事项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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