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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于2022年6月28日由市政府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7日。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要求,经组织开展评估,我局修改完善了该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请于4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径向我局住房保障科反映。
(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邮箱:zjj_zb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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