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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2024-12-12 17:42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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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细则》(汕住建〔2020〕6号)由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印发,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届满。根据《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汕府〔2024〕29号)规定,我局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请于12月2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径向我局住房保障科反映。

      (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邮箱:zjj_zbk@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根据《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组织接受濠江区移交的配建人才住房等。

      濠江区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建协议签订、房源接收移交等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条件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等事项;及配建房源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不少于可建住宅建筑面积2%比例配建;其余商品住宅项目按不少于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建。

      项目可以全部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也可以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

      第五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造主体按照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比例。

      (二)改造主体按规定申报改造方案,区(功能区)“三旧”职能部门受理并组织征求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拟定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具体比例,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改造主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改造方案,并按《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汕府〔2024〕41号)规定,办理“三旧”改造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条 改造主体应当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凭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等资料,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配建协议。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协议,由改造主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配建协议,由改造主体与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

      配建协议应明确配建的套数、套型、面积、接受单位等。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按照整幢或成梯集中安排,具体房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改造主体通过协商在配建协议中确定。

      第八条 同一个“三旧”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改造主体应当在最先开工的工程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并在改造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市、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建筑工程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改造主体配建协议签订情况,对未签订配建协议的,应要求改造主体限期签订。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改造主体应当将配建房源无偿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濠江区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人才住房,由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后,移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应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与实际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差额,由改造主体在配建房源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按以下方式进行配建补差:

      (一)2024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已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时点,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当年度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进行配建补差。

      (二)2024年9月30日以后市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按照项目已售住宅成交均价折算价值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补足差额;无成交价的,以配建房源评估均价折算价值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配建补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造主体凭配建协议、用地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房源产权登记材料等,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配建补差申请。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配建协议约定,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计核配建补差款,并通知改造主体缴纳配建补差款。

      (三)改造主体缴纳配建补差款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2024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已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明确项目以货币认购方式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改造主体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以下程序缴纳认购款:

      (一)改造主体按照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申请。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市政府批复改造方案的时点,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当年度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计核保障性住房认购款数额,并通知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

      (三)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月**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意见》(汕住建〔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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