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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汕头市商品房销售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奖励的公告
  • 2021-10-12 15:53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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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汕府办传〔2021〕24号)精神,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鼓励举报汕头市辖区内商品房销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并实施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非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向社会公众吸收意向金、保证金、定金、房款等资金,并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

    二、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有新的举报线索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

    三、奖励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相关奖励扣减情形按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四、举报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市、区(县)各相关部门举报线索(详见后)。

      举报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

      (一)举报情况书面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吸收资金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部门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等负责解释。有关不予奖励的情形、奖金发放方式、监督管理方式等本公告未尽内容,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有未批先售、违规收取销售款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企业,应立即全面自查整改,及时退订退款或将销售款转入监管账户,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视情节酌情从轻处理。

      (四)本公告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

    六、举报电话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8461937;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88526796;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88465098;

      汕头市公安局:110;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88520022;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汕头银保监分局:88651868;

      各区(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均可接受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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