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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实施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汕住建通〔2021〕3号)
  • 2021-02-22 18:52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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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现就涉及我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事项清单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原由我局实施的19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调整实施方式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委托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委托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委托

    跨区(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4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委托

    市管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5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重心下移

    尚未建立工程造价监管机构的,暂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6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重心下移


    7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重心下移


    8

    广东省业主委员会备案

    重心下移


    9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重心下移


    10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重心下移


    11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备案

    重心下移


    12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

    重心下移


    13

    商品房现售备案

    重心下移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14

    商品房预售许可

    重心下移

    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1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重心下移

    跨区(县)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6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重心下移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重心下移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8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重心下移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19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重心下移

    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实施

    二、调整实施的要求

      (一)委托类事项(第1-4号事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填报《委托类事项承接确认表》(附件1),明确承接业务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被委托事项。

      (二)重心下移类事项(第5-19号事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自2021年2月15日实施上述重心下移类事项。

      (三)上述委托类、重心下移类事项调整实施后,除另有备注外,我局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继续按规定办结。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实施过程中,涉及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参照住建部第51号令,由我局指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事项以重心下移方式调整实施后,除尚未建立工程造价监管机构的金平区、龙湖区外,工程造价相关的监督管理一并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金平区、龙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尽快承接工程造价相关的行政职权。

    三、职责划分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上述委托类、重心下移类事项,结合实际编写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办事指南,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事项实施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委托类事项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在实施委托类事项和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越其监管范围的,应当协助调查取证并将处罚材料及时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

      (三)我局将加强对上述委托类、重心下移类事项实施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同时,我局指定了各调整事项的牵头负责科室及工作联络人(附件2),为职权调整工作做好服务和指导。

     

         附件:

                      附件1-委托类事项承接确认表.xlsx

                      附件2-市级权责清单事项业务联系表.xlsx

                      附件3 政府令197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决定.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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