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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为顺利开展2021年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我局拟定了《关于2021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请于3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径向我局住房保障科反映。
(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邮箱:832073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2021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pdf
2、关于2021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说明.pdf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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