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陈常春 职务: 局长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被委托单位: 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负责人: 方楚忠 职务: 主任
地址: 汕头市中山路213号
根据《建筑法》第三、六、三十六、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二至六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兹委托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行使“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行政执法和相关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与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二、对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测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具体工作。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协调处理市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的投诉、信访问题。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完成委托方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和相关事项。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委托方的职权,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和相关行为,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委托方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主观过错而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二○二〇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