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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 2020-03-26 18:0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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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9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2018年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2、《汕头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3、《汕头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4、《汕头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增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6、增加汕头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承办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6个副科级内设机构,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47人,其中,在编4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407家,实缴单位4670家,净增单位139家;新开户职工2.85万人,实缴职工27.27万人,净增职工-0.47万人;缴存额44.32亿元,同比增长9.86%。2019年末,缴存总额351.9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41%;缴存余额128.2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6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相同。

      (二) 提取:2019年,提取额27.00亿元,同比下降11.08%;占当年缴存额的60.93%,比上年减少14.35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223.6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73%。

      (三) 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5万笔29.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05%、82.46%。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07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9万笔162.98亿元,贷款余额115.9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7.74%、22.52%、19.4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39%,比上年末增加2.9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比上年增加1家。

      (四)购买国债:2019年,未购买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 融资:2019年,当年未新增融资。2019年末融资余额为零。

      (六) 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3.19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5.8亿元,1年以上定期1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6.38亿元。

      (七) 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0.39%,比上年末增加2.9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37755.21万元,同比下降8.85%。其中,存款利息3401.5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4351.87万元,其他1.80万元。

      (二) 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20841.57万元,同比增加15.70%。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6913.27万元(当年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060.64万元,其中计提后未支付的职工2019年度7-12月份住房公积金利息9147.37万元),归集手续费933.0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553.90万元,贴息支出1441.23万元,其他0.09万元。

      (三) 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7766.27万元,同比下降66.82%。增值收益率0.65%,比上年减少1.57个百分点。

      (四) 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89.4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48.7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28.10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920.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79.90万元。

      截止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93.7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8419.6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1309.08万元,同比下降5.20%。其中,人员经费910.43万元,公用经费27.31万元,专项经费371.3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 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1.25万元,逾期率0.0787‰。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889.43万元,本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93.76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0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79%。

      (二)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 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3.07%、减少1.69%和增长9.8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03%,国有企业占10.05%,城镇集体企业占0.41%,外商投资企业占1.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2.0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4%,其他占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93 %,国有企业占20.01%,城镇集体企业占0.12%,外商投资企业占5.6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1%,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34%,高收入占0.6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98%,国有企业占16.56%,城镇集体企业占0.18%,外商投资企业占10.3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6.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0%,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9.34%,高收入占0.66%。

      (二) 提取业务:2019年,10.2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7.00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7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1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2.03%,租赁住房占4.57%,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2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4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50%,出境定居占0.15%,其他占4.08%)。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66 %,高收入占4.34%。

      (三) 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7.5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1.86%,比上年末增加1.9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4719.6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1.86%,90-144(含)平方米占66.87%,144平方米以上占21.27%。购买新房占94.38%(无购买保障性住房情况),购买二手房占5.6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2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1.7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6.98%,30岁-40岁(含)占40.09%,40岁-50岁(含)占34.51%,50岁以上占8.42%;首次申请贷款占96.3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65%;中、低收入占97.72%,高收入占2.28%。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386笔12260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932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9531.4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9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599笔72427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3.68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093.22万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339笔105898万元,累计贴息1194.13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四) 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1.95%,比上年增加23.5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 2019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2019年度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其他没有变化。

      (二) 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等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房金管〔2018〕3号)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我市(含区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42.00元的数据,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二〇一九年度汕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房金通〔2019〕25号),确定我市(含区县)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17226.00元(我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742.00元×3),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2067.12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17226.00元×12%)。

      2.当年提取政策没有调整;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没有调整;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不变。

      3.加大力度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压力,我中心加大力度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从2019年6月1日起,为进一步增加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对贴息贷款最高个人贷款额度公式中的缴存调节系数由1.3提高到1.5,公积金贷款调节系数仍为1.0不变。

      4.2019年,我中心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工作,努力改善房地产市场的金融环境,多方筹措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2019年10月止,我中心全面完成放款轮候表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件的贷款资金发放工作,自2019年10月9日起,我中心取消放款轮候的临时措施。同时,鉴于我中心已取消放款轮候的临时措施,资金流动性不足情况逐步好转,我中心自2019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三)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根据市委市政府作风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部署,通过对标先进、学习借鉴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经验做法,我中心进一步在作风建设上下功夫,打造优良营商环境,提升为民服务质量;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通过业务信息系统与市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业务受理。2019年8月起,我中心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事项的进驻,进一步推进了我市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工作,为我市职工提供了便捷服务。

      2.结合汕头市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上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目前,除单位缴存登记、缓缴、降低缴存比例(5%以下)外,其他业务均为只跑一次。我中心将个贷业务窗口受理环节全面委托银行办理,将部分归集、提取业务下放各银行窗口办理,既激发银行的工作积极性,又方便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业务。

      3.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通过验收。在省住建厅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中心强化作为民生服务窗口单位的责任担当,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规范流程、优化服务,紧跟“互联网+公积金”发展新形势,深化“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大力提升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便民利民,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优质服务。

      4.大力推进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接入“粤省事”平台事项。按照市政府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接入“粤省事”平台有关通知要求,我中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现代化、全方位的智慧公积金信息体系,完成“缴存信息”、“缴存明细”、“提取明细查询”、“贷款信息”、“贷款进度查询”、“贷款还款明细”等6项接口的正式上线,同时,主动加强宣传推广,对进驻“粤省事”事项通过“橄榄台-住建频道”、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粤省事”平台的知晓度和使用率。

      (四) 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双贯标”推进工作要求,我中心积极推进落实住建部关于基础数据标准与结算应用系统对接改造工作,按“双贯标”工作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重新建设。2019年3月29日,汕头市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通过住建部“双贯标”验收并正式启动运行,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市住房公积金新信息系统建成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由委托银行模式变为自主归集模式,住房公积金资金账业务账银行账达到三账统一,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能力。

      2019年4月16日,按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在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下,经过我中心与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积极推进,汕头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成功接入住建部数据平台并完成数据报送,汕头市成为广东省第一批接入住建部数据平台的城市。此次成功上线不仅标志着汕头市公积金数据接入国务院个税改革数据共享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也是汕头建设智慧住房公积金信息体系迈出的坚实一步。

      (五) 当年没有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而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六) 当年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情况。

      注: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年报数据若调整,以最新披露为准。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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