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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伟(身份证号码:44050519751206****):
你于2018年5月以购房为提取条件向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我中心查核,你提供的购房材料系伪造,属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我中心于2019年9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拟处理通知书》(汕房金法规函〔2019〕624号),告知你关于你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拟处理意见。你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现我中心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在十个工作日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将骗提的150700.00元以补缴形式缴回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汇款账户: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汇款账号:44001650043059178178 汇款银行:建设银行汕头协华支行),退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缴存凭证送我中心备案;
二、留存你所提交的违规骗提材料;
三、将你上述情况通报你所在单位;
四、将你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暂停你本人在退款期间及退款完成后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处理决定书》(汕房金法规函〔2020〕6号)。《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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