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系统全过程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特殊程序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别程序设置
本通知所称“特别程序”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技术审查、公示公告、现场勘察、集体讨论、社会听证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由下级部门受理,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参照本通知优化内部流程、科学规范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特别程序实行清单制管理,就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特别程序的具体类型、设定依据、法定承诺时限等内容制定《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特别程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梳理等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市及区县(含功能区)各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别程序。各区县(含功能区)应在市级《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特别程序实施部门、类型、政策依据、时限等,同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等要求,同步完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图等。
二、严格特别程序实施
(一)实行限时结束制。除政策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外,特别程序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时间管理。各审批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特别程序,应告知申请人特别程序具体类型、政策依据和法定时限,并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结束特别程序,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合理压减时限,明确具体的承诺时限,提升审批效率。
(二)纳入工程审批系统管理。加强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管理,将特别程序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相关事项办理环节中,特别程序类型应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别程序代码,进行法定时限、设定依据、到期提醒功能等因素的设置。各审批部门要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规范特别程序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
(三)做好部门衔接。对于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应明确特别程序实施的职责边界。对于特别程序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衔接、优化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各级各部门不得将特别程序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特别程序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规范特别程序管理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特别程序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清单》之外的特别程序。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如实记录特别程序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特别程序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
(三)创新特别程序实施方式。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创新方式实施特别程序,实现“不接触”“零跑腿”,采取有效措施缩减实施特别程序的承诺时限。(联系人:市工改办 李亮,电话:88562182)
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