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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 2024-06-11 18:26
  • 来源: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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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一

      【案例名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工作领域】: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查处

      【案例描述】:市民陈某看上某楼盘一套别墅,因房源紧俏便匆忙与某开发商订立买卖协议,支付房款200万元。后因该楼盘开发报建手续等原因,迟迟未动工。陈某与开发商就退房事宜谈不拢,故投诉至住建部门。经城管部门查处认定,开发商无证售楼行为属实,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开发商作出罚款人民币二百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汕头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开发商原收取的200万元房款退回陈某。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案市民陈某在申请仲裁时,该楼盘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买受人可以按司法途径请求解除协议和退还房款。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或者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进行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意向金等性质费用的等额罚款。”

      【评价及启示】: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和收楼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买卖协议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购房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房款。购房者应提高法治意识,选择信誉良好的开发商,并核实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而且购房款应当由购房者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防止被开发商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案例二

      【案例名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购房款的行为

      【工作领域】: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查处

      【案例描述】:2023年2月,市住建局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反映其于2020年1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后,发现其购房款打入的账户并非预售款专用账户,并提供了认购协议、收款收据等相关凭证。

      接到举报后,市住建局迅速反应,即刻开展调查,通过调取系统数据、向举报人了解情况等方式,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认购协议、收款收据、身份证明等材料,初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涉嫌违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规定,存在未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预售款的行为。2023年2月17日,市住建局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市城管局进行查处,市城管局于2023年4月3日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194.64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年)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

      【评价及启示】: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购房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销售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让其他房地产企业引以为戒。

    案例三

      【案例名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向用户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工作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行为查处

      【案例描述】:2023年6月,市住建局联合市城管局对中心城区部分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发现部分涉燃隐患,汕头市住建局当场通知供气企业提供该用户入户安检记录及登记单证核查,该企业未能提供,初步认定该企业涉嫌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向用户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函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市城管局进行查处。经市城管局查阅企业2022年度入户安检台账,发现入户安检率未达到100%,市城管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评价及启示】: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向用户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的违规行为,推动燃气经营企业自觉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切实保障用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燃气安全形势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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