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于2025年12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5〕228号),现解读如下:
一、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条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024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88元,因此,202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19764元,下限为3953元。
二、根据《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5〕154号)有关规定,退休延缴人员2026年度缴费基数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6588元。
三、根据《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汕医保〔2023〕191号)有关规定,我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具体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该政策将于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2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将恢复至阶段性降低前的标准,按《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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