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于2025年7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未缴满年限人员的缴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自《规定》2023年2月1日实施以来,针对退休未满缴费年限人员的缴费标准均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十条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但粤医保规〔2022〕6号已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作废,亟需尽快明确我市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明确。自2025年7月起,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以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选择一次性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三、政策变化情况
为确保我市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与原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的缴费标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