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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5-02-27 17:28:15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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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2月27日,市医保局印发《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下半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建立待遇等待期调整机制等一系列完善措施。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本《通知》。

      二、主要调整内容解读

      (一)调整参保缴费时间,变集中参保为全年可参保。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明确居民应在集中征缴期内连续参保。居民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均可中途参保,需计算待遇等待期。

      (二)调整参保人群范围。进一步落实居住地参保政策,在本市各类全日制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梳理符合规定的中途参保特殊群体范围。明确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可不设待遇等待期的特殊群体范围。一是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二是新增的属于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时间按省、市规定执行;三是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或新增本市居住证持有人、新增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当年度毕业的本市户籍中大专院校学生、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居住证持有人)、本市户籍退役士兵、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在办妥相关手续的当年度内或三个月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明确缴费标准。参保人按年度参保或年度中途参保的,均按公布的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五)明确连续参保及基金零报销人员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两项激励额度可累加。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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