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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4-09-26 16:19:3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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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医保领域支持积极生育措施,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精神,市医保局依规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成了成本测算、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及集体讨论等定价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将原实施的24项辅助生殖类项目优化整合为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均按上述项目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对照优化整合后的项目,废止“B超下采卵术”等8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精液优化处理”等16项市场调节价项目。另外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穿刺术”和“睾丸阴茎海绵体切开术”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市医保局依规启动对省医保局公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5个项目含1个子项目,合计17个项目)的定价工作。基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成本调查数据,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省内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充分听取专家、市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意见,在省医保局公布的基准价内(4个项目按基准价、8个项目下浮5%、4个项目下浮10%,1个项目下浮33%)制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分别按10%拉开差距,即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拟定价下调10%、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拟定价下调10%。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制定我市汕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三)动态调整本市辅助生殖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编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17号)等文件,调整本市辅助生殖医保待遇保障政策。一是按规定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二是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办妥备案手续后,在开展生殖辅助技术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照I类管理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比例支付,每治疗周期(办妥备案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为一个治疗周期)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参保人2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1.6万元,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计算。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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