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分享到: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3-12-04 17:44:5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医疗机构谈判,我局拟订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一、确定“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二、明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已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期间,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三、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需具备的条件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四、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