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有关精神,为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应用,切实做好参保人用药保障,经评估,《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122号)继续执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省级医保部门动态调整结果另行发文通知。继续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该文件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的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
2.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122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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