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
分享到: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5-08-18 10:09:4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有关精神,为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应用,切实做好参保人用药保障,经评估,《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122号)继续执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根据省级医保部门动态调整结果另行发文通知。继续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该文件如有修订或废止,以新修订的文件或废止通知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实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9号)

      2.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122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