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生育津贴申报
内容:
一、事项名称
生育津贴申报
二、服务对象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方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窗口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3.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计划生育登记表(生育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后不需要提供)
五、备注
住院手术的,提供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门诊手术的,提供对应的门诊病历资料。
六、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后拨付办结,参保人可查询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成功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
否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二、备注
在提供生育医疗费用联网记账服务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产前检查、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分别记账结算;无法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与生育津贴一起到窗口申报。
标题: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住院分娩)
内容:
一、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因特殊情况未能于定点医疗机构成功联网结算费用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办理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窗口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3.医院收费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5.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计划生育登记表(生育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后不需要提供)
7.出生医学证明
五、其他材料
1.因急诊抢救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需另提供相关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抢救记录单以及入院记录(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职工申报生育待遇时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需提交《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①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准生或出生相关信息的;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的。
3.若提供的为电子发票,需填写承诺书。
4.本市未记账的提供医院的情况说明(2023年10月7日后需要提供)。
六、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后拨付办结,参保人可查询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成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
否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二、备注
在提供生育医疗费用联网记账服务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产前检查、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分别记账结算;无法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与生育津贴一起到窗口申报。
标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办事指南
内容:
一、事项名称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二、申报对象
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认证条件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三、办理单位
参保关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本地认证医疗机构或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地人员——本地认证医疗机构,常住异地人员——以上三种机构都可以进行认证)从2024年1月1日起省内办妥临时异地和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也可以认定门特病种。
(一)本市门特病种认证医疗机构名单及认证服务范围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可为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病人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
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中,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可提供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3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大精神卫生中心、汕头潮南长荣医院可提供精神系统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持久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大国际眼科中心、汕头博德眼科医院、汕头慧晶眼科医院可提供眼科疾病(含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4个病种的认证服务,汕头市皮肤医院可提供银屑病1个病种的认证服务,其它专科医院不提供门特病种资格认证服务。
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可继续提供耐多药肺结核和活动性肺结核2个病种的认证服务。
(二)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在本地认证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也可持备案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相关病历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从2024年1月1日起省内办妥临时异地和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也可以认定门特病种。
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在常住异地备案统筹区内开展门诊特定病种诊断且提供联网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证广东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按就医地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依据
1.《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2.《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
3.《汕头市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4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66号)
6.《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4〕17号)
7.《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21〕29号)
8.《关于做好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接续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1〕31号)
9.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3〕203号)
五、办理时间
1.每月工作日(前台办理)
2.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六、申请条件
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且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请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
2.相关病历资料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八、承诺时限
1、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办结后直接打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本市认证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参保人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到医院指定窗口打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异地认证医疗机构办理的,按就医地的规定执行。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窗口/网厅查询;
认证医疗机构领取、查询
十、备注
1.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参保人自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之日起至病种待遇有效期到期当月的最后一天,按规定享受门特病种待遇。对属于设置有效期的门特病种,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对属于长期有效的门特病种,参保人可长期享受待遇。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2.原有门特病种与新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的接续。
门特病种新规定实施前已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直至期限届满。按新规定属于设定有效期的病种,参保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办理病种认证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属于长期有效的病种,参保人不必重新办理认证,可长期享受待遇。
3.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可在本地认证医疗机构申请门特病种认证,也可凭手术医院副主任级别及以上医师出具、科室主任审核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病历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4.参保人在认证病种有效期内变更参保身份的,不必重新办理病种认证手续,可享受待遇至有效期届满。
5.2021年3月1日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再执行家庭病床管理。2021年已办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家庭病床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及原鉴定病种为“恶性肿瘤”的门特病人,后续仍需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需按规定办理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恶性肿瘤(放疗)的认证手续。
按门特病种类别实施就医分类管理,参保人办妥门特病种认证手续的,本地人员可凭本人社保卡和电子处方,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I类门特病种待遇,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享受II类门特病种待遇;本市常住异地人员在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Ι、II类门特病种待遇。
十一、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 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二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三、表格下载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简明表》
标题:产前检查费用零星报销
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产前检查费用的零星报销
二、服务对象
因特殊情况未能于定点医疗机构成功联网结算费用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居民医保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窗口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3.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5.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计划生育登记表(生育时间为2022年12月4日后不需要提供)
7.出生医学证明
五、其他材料
(1)因急诊抢救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需另外提供相关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抢救记录单以及入院记录(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若提供的为电子发票,需填写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后拨付办结,参保人可查询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成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
否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二、备注
1.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费用(包括门诊)、生育住院费用和生育津贴合并一次性申报。
2.若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无法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生育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的,由办理人提供原件用于核对;若办理人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正确信息,并填写个人承诺书。
标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零星报销
内容: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零星的报销
二、服务对象
因特殊情况未能于定点医疗机构成功联网结算费用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条件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三、办理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窗口受理
四、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3.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5.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6.本市未记账的提供医院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材料
1.因急诊抢救在本市或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需另提供相关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抢救记录单以及入院记录(原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2.若提供的为电子发票,需填写承诺书。
3.住院手术的,提供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门诊手术的,提供对应的门诊病历资料。
六、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3.经办机构对相关医疗费用审核后拨付办结,参保人可查询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成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
否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二、备注
1.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费用(包括门诊)、生育住院费用和生育津贴合并一次性申报。
2.若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无法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生育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的,由办理人提供原件用于核对;若办理人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正确信息,并填写个人承诺书。
标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内容:
一、事项名称
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申报(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二、申报对象
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联网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2024年1月1日起同一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抢救转住院或者急诊留院观察期间死亡的)
三、办理单位
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依据
1.《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4.《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
6.《关于实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医保〔2021〕167号)
五、办理时间
1、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资料申请预受理)
六、申报条件
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报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5.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6.如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7.特殊情况需另提供相关资料供审核。
八、承诺时限
1、前台受理:成功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网厅查询
十、备注
特殊情况需另提供相关资料供审核的:
1.自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度或出生6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不再执行。其中,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
2.本市0-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须提供《汕头市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
3.属意外伤害的,需另提供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门诊首诊病历,并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意外伤害备案未经通过的,同时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生成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记账备案申请表》(另:经办机构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相关情况在市医保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经办核算)。
4.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至就医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另提供入院记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门诊病历、抢救记录单。
5.参保人属意外或交通事故外伤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裁定书等。
6.经人社部门鉴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7.急诊留院观察期间死亡的,申报待遇时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和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8.大学生休假休学实习期间就医的,应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以及学校开具的相关说明。
9.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的,需提交未在其他地市申报医保待遇的书面承诺。
十一、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760316;龙湖 88760317;
金平 88760319;濠江 88760321;
潮阳 88760334;潮南 88760332;
澄海 88760324;南澳 88760339。
十二监督和投诉电话
88760306
十三、表格下载
3.《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简明表(2024.01.01启用)》
5.《汕头市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补(救)待遇简明表(20240101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