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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保经办通知公告知识库(2024年4月2日更新)
  • 2024-04-10 15:31:2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 标题:关于2024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内容: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汕医保〔2023〕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参保登记时间:2023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包括办理新参保或停保手续、变更参保人信息和扣费账户。

      (二)缴费扣款时间: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从9月1日开始参保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自助缴费,从9月20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发起批量扣款。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如需减员、停保、变更个人信息和扣费账户的,请于2023年9月20日前办理完成,避免误扣或扣费不成功。

      三、参保缴费标准

      38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

      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或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大厅的“粤智助”自助机等渠道自行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也可到各村(居)委、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事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参保人可以通过村(居)委会统一办理新参保或停保、人员信息变更及缴费手续。

      (三)以家庭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新参保或家庭户参保人情况有变化,或需变更扣费账户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四)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缴费的

      在校参保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街道(镇)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申报参保缴费。

      五、缴款渠道

      (一)自助缴费。从9月1日开始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终端或直接扫描粤税通城居医保缴费葵花码、银联POS机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二)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量扣费。

      (三)银行窗口缴费。参保人可以到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信用社)等银行网点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凭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簿查询缴费)。

      (四)办税服务厅缴费。由村(居)委会、学校代收缴费的,可到所属地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缴费,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二维码缴费或开具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柜台缴款。

      六、特别提醒

      (一)原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续保;已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请按家庭户参保人数预存足够金额(至少比缴费金额多10元),税务机关将从9月20日起批量扣费;因参保人账户问题而未能成功扣费的视为自动停保。为及时反馈提醒未能成功扣款的信息,建议参保人完善联系人手机号码等通讯信息。

      (二)自助缴费人员请注意按照家庭户参保人数足额缴费。

      (三)新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人社所)登记参保时一并办理银行扣款账户签约手续,并及时在签约银行账户中预存足额应缴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标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间延长

    内容: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系统延长开放至2024年3月31日。参保人需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成功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380元),将可以享受2024年全年度(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医保待遇。

      

    标题: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辟谣声明

    内容:

      辟谣声明

      近日,一篇名为《职工注意!2024年起,职工医保缴费将彻底改变》的文章和相关截图在部分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上传播。经核实,文章中“职工医保费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将不再有自己的医保账户”等相关内容纯属造谣。

      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各地医保部门通过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切实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保障水平。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制度仍然保留,保持3个“不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的归属不变,改革前的历史结余和改革后新划入形成的结余仍然归个人所有,用于个人及家属的医疗费用等支出,且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二是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流向不变,仍然全额划入个人账户。三是退休人员不缴费的政策不变,个人账户资金仍然由统筹基金划入。目前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职工医保门诊待遇水平稳步提升,2023年上半年普通门诊统筹惠及职工医保参保人11.24亿人次。网上流传的“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相关文章内容和截图完全是造谣,我们保留追究相关造谣者责任的权利。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标题:2023年汕头市关于跨省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的最新规定

    内容: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市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前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或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地级以上市。

      第九条 各市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中途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待遇衔接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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