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汕医保〔2021〕122号)同时废止。
粤医保规〔2023〕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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