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相关数据,对2024年度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年度统筹基金及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计算并予以公布。具体如下:
一、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2024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为:一是连续参保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即2022年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730元的5倍计算取整所得;二是连续参保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2年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30元的3倍计算取整所得。
二、公布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23〕39号)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是连续参保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即2022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4元的8倍计算取整所得;二连续参保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4倍,即2022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4元的4倍计算取整所得。
三、公布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2024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4号)规定,2024年度我市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即为202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760元的2%计算取整所得,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在在职职工的基础上提高20%,即202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2760元的2.4%计算取整所得。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5%,即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32654的1.5%计算取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