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我市参保人在普通门诊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期间使用符合省规定单独支付医保药品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支付,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月度限额及年度限额,直接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汕头惠民保等支付范围。
参保人门特和住院就医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医保单独支付药品范围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执行,单独支付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人结算。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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