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22〕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文件精神,从2022年3月1日起,取消每季度常住异地人员的个账划拨,并按以下情况,由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业务。
一、参保人属省内常住异地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
二、参保人属跨省异地安置的,经本人申请(提供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提供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提供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提供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六、由于深圳市及汕尾市尚未完成实账模式,因此属安置深圳市及汕尾市参保人,在当地未实现实账结算之前,可参照第二点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符合上述第二点、第三点及第六点情况的人员,可将申请资料邮寄至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市政服务中心4楼西侧大厅20-21号窗口办理。
特此公告。
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