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区(县)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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