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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1-12-01 20:23:29
  • 来源: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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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扩展参保患者用药渠道,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2021〕277号)要求,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试点探索、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拟订了《关于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东德信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汕头饶平路分店(以下简称“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我市双通道”管理试点单位。

           二、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

           三、参保人在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诊治I类门诊特定病种时,可通过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四、 “双通道”药品在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破解部分国家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试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试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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