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人社局,市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统一按粤医保发〔2019〕29号文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个人自付10%,其余费用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为方便参保人和定点服务单位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乙类药品的,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自付费用(含先行自付10%部分)。
四、市社保局要进一步加强药品费用支付审核,加大对有限定支付范围药品临床依据的核查力度;在信息系统中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库,加强对医保医师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尽快做好药品目录更新匹配工作,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医保协议医师库建成前,医师是否具备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资格,由定点医疗机构把关确认并上传结算。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2.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