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是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统一到深圳平台采购中选药品,按照平台业务指引,及时签订药品采购合同,确保按时完成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通知》(汕医保〔2019〕77号)文件明确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三、为保证医疗机构及时向药品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市社保局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总费用的50%预拨购药款,预拨款的拨付和还款等办法由市医保局、社保局联合制定公布。
四、待省医保局出台中选药品支付标准等相关文件后,由市医保局另行通知正式实施时间。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商务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