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办函〔2024〕3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2〕54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可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
一、参保人属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提供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提供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及对应佐证资料),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经申请(提供申请表、支取人身份证、参保人身份证和社保卡、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四、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经本人申请(提供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如需委托办理以上第一、二、四点业务的,还应额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5月31日由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对外发布的《关于常住异地个账划拨相关业务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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