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11批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麻醉类34项规范整合为10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规范整合为79项、耳鼻喉类326项规范整合为164项、口腔类280项规范整合为114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规范整合为68项、血液系统类26项规范整合为15项、消化系统类381项规范整合为150项、泌尿系统类264项规范整合为87项、精神治疗类30项规范整合为10项、疝甲乳类59项规范整合为25项、康复类68项规范整合为17项(详见附件1-1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详见附件12)。同步废止现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项、神经系统类341项、耳鼻喉类326项、口腔类280项、呼吸系统类126项、血液系统类26项、消化系统类381项、泌尿系统类264项、精神治疗类30项、疝甲乳类59项、康复类68项,以及上述项目涉及的我市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详见附件13)。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30%执行,制定麻醉、神经系统、耳鼻喉、口腔、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精神治疗、疝甲乳和康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11)。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2 麻醉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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