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协同助力区域医疗高地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转诊异地就医支付政策
参保人经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其在备案有效期内前往备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参照本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二、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继续实施困难群体倾斜政策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3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起付标准为2600元;参保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为3900元。
三、规范临时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本市参保人临时前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
四、继续实施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五、其他规定
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按《汕头市转诊会诊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汕市卫〔2025〕41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级转诊会诊服务中心组成单位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公布。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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