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调整
按照国家、省医保局治理目标及“同一地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价格保持相对协同”等要求,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动态血糖监测”价格(见附件1)。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实时荧光PCR法)、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分枝杆菌鉴定-荧光PCR熔解曲线法等3项新增试行期项目,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不得高于省最高限价。已报备开展上述新增试行期项目的医疗机构,现行价格高于省最高限价的,请及时调整价格并向属地医保部门更新报备资料。
二、治理要求
请各区(县)医保分局按规定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连续动态血糖监测”价格表.xls
附件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205号).pdf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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