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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2025-04-30 17:03:1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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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广大参保人、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当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极少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为此,汕头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全市广大参保人、各参保单位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应及时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死亡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落实就医时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的相关规定。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

      如有发现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1888752。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将按政策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欢迎广大市民共同参与

    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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