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汕头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咨询电话知识库(2024版)
  • 2025-01-27 09:25:4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 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5年1月26日更新


    目录

    第一章职工医保  1

    第二章居民医保  8

    第三章生育保险  17

    第四章转移接续  32

    第五章医疗救助  40

    第六章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  45

    第七章门诊特定病种  50

    第八章异地就医  54

    第九章两定管理  62

    第十章三目编码  68


    第一章职工医保

      1.职工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以下三类人群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关键字: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在注册登记地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至税务部门线下办理;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功能,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清缴->缴费登记”功能等线上途径办理。

      备注: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部门、方式、渠道和流程等以当地医保、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关键字: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适用时间: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3.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关键字:失业人员参保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工伤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关键字:工伤人员参保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参加职工医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86号)规定:

      办理对象: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办理方式:用人单位办理,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深圳按当地规定)窗口办理,或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线上办理。

      以个人身份办理,可通过窗口办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前往注册登记地办税服务大厅,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前往居住地办税服务大厅(深圳按当地规定),或通过线上办理,地市港澳台居民在窗口办理缴费登记之后,也可以选择通过粤税通小程序办理签订三方协议、调整缴费基数、清缴社保费、变更联系方式和查询缴费信息等业务。

      窗口办理材料:用人单位办理提供《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以个人身份办理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就业登记证明(适用于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窗口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缴费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备注: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港澳台居民在深圳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部门、方式、材料和流程等以当地医保、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关键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保流程

      6.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成功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离职后职工医保停缴,医疗待遇是否马上失效?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职工医保按月缴费,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已连续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参加职工医保的,各市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各市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关键字:医保待遇等待期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7.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给哪些人使用?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规定: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

      关键字:个人账户

      适用时间:2024年7月26日印发。

      8.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规定,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关键字: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适用时间:2021年12月31日印发,有效期3年。

      9.如何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绑定业务?

      答: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前往线下医保经办机构,或线上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的“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绑定/解绑”功能,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绑定业务。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及近亲属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2.绑定近亲属承诺书。

      关键字: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绑定

      适用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10.职工医保的住院、门诊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距。支付比例: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8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门诊待遇支付政策。普通门诊:对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

      关键字:待遇支付政策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1.哪些费用是可以用医保报销的?哪些是不能报销的?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

      基金支付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关键字:医保支付范围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二章居民医保

      12.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落实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末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政策。

      关键字: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3.新生儿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一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新生儿可于出生6个月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的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是在我省任一统筹区参保。《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规定,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在我省任一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关键字:新生儿参保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自2024年3月18日起实施。

      14.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除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的特殊人群、以学校或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一是到村(居)委会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二是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可到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三是线上渠道办理参保登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入口等在线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特别地,新生儿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的“新生儿参保登记”入口在线办理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登记业务,或通过“粤省事”APP的“出生一件事”联办功能一站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国(境)内出生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新生儿医保缴费等事项。

      关键字:参保登记办理材料办理途径

      适用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1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参加居民医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86号)规定:

      办理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规定在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参保。

      办理方式:前往所在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或所在地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线上办理方式。

      办理材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窗口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居委)或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参保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备注: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由高等教育机构统一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大学生以外的其他在粤就读港澳台学生,各市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办事指南。

      关键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保流程

      16.已经在老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还可以参加工作地方的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吗?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关键字:重复参保

      17.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可以缴费?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参保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有条件的市可按月缴费,原则上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关键字:缴费期待遇享受期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8.对于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在大病保险待遇上有什么不同?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规定,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字: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适用时间:2024年7月26日印发。

      19.什么是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规定,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关键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适用时间:2024年7月26日印发。

      20.如何办理居民医保停保?

      答:一是线下渠道办理。参保人员可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居民医保停保业务。二是线上渠道办理。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的“居民医保停保”

      入口在线办理居民医保停保业务。关键字:医保停保

      21.不想参加居民医保了可以退费吗?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33号)规定: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办理退费,需按规定退回已经享受到参保缴费补贴,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退费按户籍地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关键字:医保退费

      适用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22.城乡医疗保险在集中征缴期间未能及时参保缴费,后期是否可以补缴参保?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参保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有条件的市可按月缴费,原则上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

      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关键字:参保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3.参保人除了本地的医疗保险,还参加了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报销过的发票可以再拿去其他地区报销吗?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关键字:重复参保

      适用时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24.居民医保的住院、门诊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

      住院待遇政策。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距。支付比例: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65%。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门诊待遇支付政策。普通门诊:对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关键字:待遇支付政策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章生育保险

      25.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关键字:生育保险参保

      适用时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6.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缴费比例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关键字:生育保险缴费

      适用时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自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7.哪些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关键字:生育保险缴费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28.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能否累计?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关键字:生育保险缴费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29.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什么,如何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关键字: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0.对于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补缴后是否可以追溯生育保险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地级以上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关键字: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字:生育医疗费用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2.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办理异地就医生育保险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已办理异地就医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

      跨省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键字:生育医疗费用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3.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简称“生育零报”或“生育零星报销”)?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信息采集表》。

      关键字:生育医疗费用

      适用时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3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35.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地级以上市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

      8号)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信息采集表》。

      关键字: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36.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关键字: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7.生育津贴高于或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如何计发?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关键字: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8.分娩同时实施计生手术或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生手术,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生育津贴?

      答:可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关键字: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3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职工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关键字:生育津贴

      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40.如何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规定:参保人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定点时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生育保险定点,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选定产前检查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产检选点可在市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公布的其他线上线下等渠道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

      关键字:产前检查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41.如何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规定:参保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变更。

      关键字:产前检查

      适用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2.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关键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适用时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43.不孕不育辅助生殖可以医保报销吗?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3号),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项目可通过登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hsa.gd.gov.cn/)搜索该文件查询。

      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关键字:辅助生殖待遇标准

      适用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转移接续

      4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迁移,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关键字:居民医保转移接续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5.怎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转出地参保凭证。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粤医保函〔2022〕462号)规定,经办机构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关键字:转移接续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粤医保函〔2022〕462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6.原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至外省参加职工医保后,原个人账户余额是否还能使用,是否能划入现工作参保地?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规定:参保人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关键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适用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47.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转移接续的,待遇怎么衔接?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

      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关键字:转移接续待遇衔接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8.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怎么样才能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关键字:医保退休转移接续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49.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不符合本地退休待遇享受规定,后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或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地级以上市。

      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中途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关键字:医保退休转移接续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0.军人服现役年限是否可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答:《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府令〔2022〕205号)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关键字:转移接续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1.社保退休人员为什么存在每月还缴纳医保费情形?

      答:《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府令〔2022〕205号)规定:“参保人办结退休手续时,未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以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

      关键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适用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52.继续按月缴费医保退休延缴人员为什么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

      答:《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府令〔2022〕205号)规定:“参保人办结退休手续时,未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以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金额。享受在职职工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职工标准生育保险待遇”

      关键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

      适用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3.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需准备什么材料?

      答: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关系证明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个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此类人群办理时需提供对应佐证资料,由他人代办需提供个人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关键字:个人账户支取申请材料

      适用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申办/变更/资金归集事项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申办/变更/资金归集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其中,个人账户申办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广东省医疗保障个账业务申请表》。

      关键字:个人账户归集申请材料

      适用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五章医疗救助

      55.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人员?

      答:《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乡村振兴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汕医保〔2023〕192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关键字:救助对象

      适用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6.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乡村振兴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汕医保〔2023〕19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资格认定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参加非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给予资助。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有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字:救助方式

      适用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7.医疗救助比例是多少?

      答:《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乡村振兴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汕医保〔2023〕192号)规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

      关键字:待遇支付政策

      适用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8.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6号)规定,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关键字:医疗救助结算

      适用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59.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办理医疗救助报销手续?

      答:《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乡村振兴局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汕医保〔2023〕192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办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药机构发票或处方底方。

      关键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手工(零星)报销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60.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医时如何享受待遇的?

      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6号)规定,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救助对

      象身份认定地救助标准、就医地管理”的要求,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按参保地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其身份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直接结算。

      关键字:医疗救助结算异地就医

      适用时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六章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

      61.什么是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

      答:医保电子凭证是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于医保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统一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参保人激活后即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享受各类在线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医保就诊、购药支付等。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2.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如何激活?

      答:一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渠道:点击医保电子凭证左上方的“未登录”,通过验证码或密码的方式登录。登录后点击医保电子凭证,输入身份信息,点击开始认证,完成人脸识别后即可激活。

      二是微信渠道:搜索进入“粤医保”小程序,点击“激活凭证一医保电子凭证”,在选择参保城市后,点击“去激活”,输入微信支付密码验证身份,授权并完成人脸识别后即可激活。温馨提示:线下使用需另设置医保电子凭证密码,线上使用只需输入微信支付密码。

      三是支付宝渠道:搜索进入“医保电子凭证”小程序,点击“同意协议并激活”,授权医保电子凭证使用信息,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激活。温馨提示:首次激活完成后需通过手机验证,设置医保电子凭证密码,方便线下业务使用及身份核验。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3.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激活后如何解绑?

      答:一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渠道: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首页点击“医保电子凭证”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页面,点击右上角“…”图标,点击“凭证授权管理”,选择医保电子凭证已授权的应用,然后点击“解绑授权”,即可完成除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以外其他渠道的授权解除。

      二是微信渠道:进入“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点击医保电子凭证页面-解绑,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完成人脸验证后,即可解绑,再次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需要重新授权才可以使用。

      三是支付宝渠道: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页面后,点击右上角设置图标,然后点击“移除医保电子凭证”,确认移除并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后即可实现,再次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需要重新同意协议并激活后才可以使用。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4.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激活成功后,发现参保地和现在的不一样?

      答:医保电子凭证出现多个参保地信息,说明曾在多地有参保记录。可以在医保电子凭证的界面,下拉“参保地”选项,选择现参保地所在地市,即可在现参保地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5.没有办理社保卡,是否可以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

      答:可以。参保人在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基础信息将逐级同步到国家医保电子凭证中心,参保人即可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医院就诊、医保支付等功能。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6.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有哪些业务功能?

      答:医保电子凭证可作为医保身份凭证,目前可支持使用记录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查询、支持的医院/药店查询、医药费用支付等业务功能,具体业务功能可在医保电子凭证页面下方查看。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7.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如何使用?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业务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只需在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平台打开医保电子凭证刷码支付页面即可使用。

      一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渠道:在首页“医保电子凭证”右上角确认参保地为相应行政区后,点击“医保码”,出示刷码即可。

      二是微信渠道:点击进入“粤医保”小程序一医保电子凭证一立即使用,或者进入“我的医保凭证”小程序点击“刷医保码”,进入刷码支付页面,确认右上角参保地为相应行政区后,出示刷码即可。

      三是支付宝渠道:首页搜索“医保电子凭证”,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页面,点击“刷医保”进入刷码支付页面,确认左上角参保地为相应行政区后,出示刷码即可。

      四是银联云闪付:在首页搜索并进入“我的医保”小程序,点击“医保支付”跳转到医保电子凭证页面,点击“二维码”,出示刷码即可。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8.如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线上支付?

      答: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指引通过相关入口如定点医药机构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生活号等完成医保电子凭证绑定,就诊结束后点击进入缴费页面,输入支付密码即可完成线上移动支付。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69.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里如何查询医保个账余额?

      答:一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首页的“医保电子凭证”中,直接显示有“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二是在微信搜索进入“医保电子凭证”公众号,点击“激活凭证一医保电子凭证”,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页面,点击“医保个人服务查询-医保个账余额查询”,即可查询到目前医保个账余额。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

      70.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后能否在异地其他城市使用?

      答:目前正推行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医保就医介质异地就医,就医地(其他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医院系统接口改造并通过就医地医保部门联调验收后可正常使用,具体可向定点医疗机构咨询。

      对于暂未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使用社保卡进行就诊和结算。

      关键字:医保电子凭证异地就医

    第七章门诊特定病种

      71.什么是门特?哪些人可以申请?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规定: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请。

      52个门诊特定病种具体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HCVRNA阳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支气管哮喘、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关键字:门特概念

      适用时间:2023年8月2日印发,文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72.门特的报销比例有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规定,门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标准,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各市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各市要结合本市预算情况合理设定待遇,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关键字:门特报销比例

      适用时间:2023年8月2日印发,文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73.如何申请门特?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规定:参保人员罹患门特病种范围的疾病,申请门特病种待遇认定和续期,应当选择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结合实际病情予以办理。

      关键字:申请门特

      适用时间:2023年12月27日印发,文件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74.如何更改门特选点?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特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

      构选定表》办理变更手续。

      经办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由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关键字:门特改点

      适用时间:2023年12月27日印发,文件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75.“两病”指的是什么病?

      答:“两病”指的是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关键字:“两病”

    第八章异地就医

      76.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

      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号)有关规定,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其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市有关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符合参保市转诊规定的人员。

      5.异地生育就医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异地就医人员。

      6.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市以外定点医药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市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关键字:异地就医备案

      77.异地就医备案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号)规定:

      1.异地安质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合理确定备案有效期。提供承诺书作为备案材料的,备案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市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确定备案有效期。

      4.异地转诊人员:包括异地门诊(函门诊特定病种)转诊人员和异地转院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各统筹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关键字:异地就医备案

      78.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渠道有哪些?

      答:线上办理途径: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粤省事”、“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的“异地就医”功能模块办理。

      关键字:异地就医备案

      79.异地就医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 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0号)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

      关键字:异地就医结算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0号)自2025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0.省内跨市生育如何结算?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规定:省内跨市就医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项目范围(详见附件1),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保险就医服务,应当选取相应生育保险项目标识,结算相应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省内跨市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

      关键字:异地就医结算

      81.异地就医如何办理零星报销?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0号)规定: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未备案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指引参保人员办理补记账手续,并原渠道退回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未到定点医药机构办理补记账手续,其发生的就医费用符合参保市规定的,可向参保市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其中门诊费用报销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费用仅限于门特费用和急诊抢救转住院费用)

      住院费用报销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资料

      其他材料:各地市需增加的其他材料;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 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

      关键字:异地就医结算

      适用时间:自2025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2.如何查询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答:一是打开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点击“查询服务”界面下“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进行查询。

      二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入“异地备案”-“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查询”界面进行查询。

      三是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fuwu.nhsa.gov.cn-服务目录-公共查询-“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界面进行查询。

      关键字:异地联网医院

      83.门特有效期满后,应该如何再次办理门特时,是否需再次前往医保局办理异地门特就医手续?

      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届满当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续期流程适用门特认定流程执行。未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规定,跨市就医人员可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认定信息由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参保市和就医市经办机构备案。跨市就医人员在参保市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的,按照参保市规定执行。

      关键字:门特异地就医

      适用时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9号)2023年12月27日印发,规定《广

      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84.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变更吗?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规定,已办理省内跨市就医备案的人员,异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需省内转诊、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等,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参保人可前往医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变更异地就医信息,或通过当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其他渠道办理。

      关键字:异地就医备案

      85.到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的,能否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到港澳台地区吗?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规定,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在境外就医的。

      关键字:异地就医备案

      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九章两定管理

      86.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汕医保〔2024〕52号)规定,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是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是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是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是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是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是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是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87.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条件?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4号)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是信息系统应当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四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五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关键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88.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流程(暂行)>的通知》(汕医保中心〔2022〕33号)规定,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汕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供校对后退回);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还应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供校对后退回);

      4.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注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定点医药机构API接口验收申请表》;

      8.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键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89.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汕医保〔2024〕52号)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是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是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是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是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是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是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字: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90.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流程(暂行)>的通知》(汕医保中心〔2022〕33号)规定,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汕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键字: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第十章三目及编码

      91.什么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包括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属于常规准入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是指通过谈判准入的方式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关键字: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92.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哪里能查到?

      答:打开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进入“便民服务”的“医疗”板块,点击“医保药品目录查询”,输入“药品通用名称”,便可查询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或进入https://fuwu.nhsa.gov.cn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点击“药品分类与代码查询”即可查询。

      关键字: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9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各市执行的是什么目录?各市可否自行对目录进行调整、限制?

      答: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我省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全省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费用,医保或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药品目录》),各市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关键字:三个目录

      94.如何查询某些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属于“三个目录”范围?

      答:一是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和国家谈判药品部分由国家统一管理,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打开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进入“便民服务”的“医疗”板块,点击“医保药品目录查询”,输入“药品通用名称”,便可查询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二是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和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可指引参保人登录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hsa.gd.gov.cn/,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2年)》或《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自行查询。三是如参保人不清楚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的具体名称,无法查询具体情况,可指引参保人前往打算做治疗或检查的医院,咨询相关医生或医院的医保办。

      关键字:三个目录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