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
零售药店是医疗健康服务的重要窗口,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肩负实施药品管理、开展处方审核和调配、提供合理用药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执业药师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是执业药师履职的关键前提。在此,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发出诚信守法倡议: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规定,确保药品采购、储存、调配合法合规。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需凭医师处方并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处方药。营业时间内,应当挂牌告知执业药师是否当班在岗,若不在岗或不能远程审方,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执业药师应当持有有效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在注册单位执业,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业范围和执业地区执业。
五、执业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医师处方,确保用药合理(适应症、剂量、禁忌等),对不合理处方(如超量、配伍禁忌)需拒绝调配并记录反馈。
六、定点医保药师应当及时维护执业变动信息,及时变更执业注册地。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