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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

粤府函〔2019〕3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我省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切实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违法建设量大面广,由来已久,严重侵占社会公共资源,破坏城乡人居环境,危害社会公平公正,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毒瘤”。201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当前各地仍存在违法建设底数不清、新增违法建设时有发生、存量违法建设处置缓慢、违法建设治理政策体系不健全、属地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法治广东和平安广东的迫切需要,对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违法建设治理重点难点问题,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基础,以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为重点,优化查处工作规程,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攻坚克难,确保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形势得到根本好转,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不断增强。

  (二)工作原则。

  1.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坚持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健全完善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逐步有序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

  2.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坚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司法、全民普法,加快推动地方立法,严格规范查处程序,不断提升违法建设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对违法建设不开后门、不留死角、一查到底,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及时疏导群众合理报建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压实属地责任,推动社会共治。突出属地政府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严格履职,敢于动真碰硬。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行业约束与基层自治相结合,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工作格局和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9至2021年,全省通过三年攻坚行动计划治理违法建设4.26亿平方米,其中:2019年计划治理1.24亿平方米,2020年计划治理1.39亿平方米,2021年计划治理1.62亿平方米。2021年之后各地要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全面消化存量违法建设,具体治理目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印发。

  三、明确治理对象

  (一)治理范围。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2.违反土地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置。

  (二)治理重点。

  1.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包括占用消防和防空防灾抢险应急通道,影响河道行洪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2.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包括影响“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占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或小区业主共有场地的违法建设。

  3.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包括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或影响的违法建设。

  4.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包括占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工业管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在已征土地上抢建、加建,严重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落地的违法建设。

  5.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的。包括其他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违法建设。

  四、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满足统计分析、协同执法、督查督办等功能。各地级以上市以此平台为基础,对治理对象开展标图入库,汇总摸底排查数据、城市地理信息以及相关用地、规划信息,形成全省违法建设治理“一张图、一本账”。

  (二)全面摸底排查全省违法建设。各地要坚持“边治理边摸查”,以网格化管理、无人机航拍和卫片执法为依托,优化整合执法队伍力量,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本系统做好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和环评文件的核查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检测、鉴定、认定意见。

  五、严守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红线

  (一)坚决依法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保持高压态势,一拆到底、露头就打。2020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健全完善我省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为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提供政策支撑。各地要探索建立在建违法建设源头防控查处机制,提高现场处置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建违法建设依法当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依法清理施工队伍、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及脚手架,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措施。对责令停止建设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依法采取拆除措施,确保将新增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综合监管体系。各地要健全完善“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探”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源头防控。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城市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消除监管盲点。建立健全由城乡规划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巡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联防联动,切实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积极性,统筹搭建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平台,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处理责任制,有条件的城市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三)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各地要加强上游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拒绝向违法建设主体提供预拌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等服务。对经主管部门书面提醒,仍继续向违法建设提供建筑材料或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实行失信惩戒。

  六、加快消化历史遗留存量违法建设

  (一)出台分类认定处置政策。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节点,按照公共配套类、产业类、住宅类等类型,出台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加强指导。

  (二)坚持综合施策消化存量。结合违法建设性质、年限、用途、区位等因素,按照“三个一批”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

  1.拆除一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拆除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扬尘防治,拆除后要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测绘建档。具备建设条件的拆后土地,要优先用于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和生态修复;暂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项目暂未落实的拆后土地,要做好临时绿化,定期开展复查。

  2.没收一批: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3.整改一批: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续。对可整改的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设要予以优先处置,加快完善手续,推动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各地可探索对符合规划实施、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民生需求类的微小加改扩建设出台处置政策,满足群众正当合法报建需求。

  (三)重点推进集中连片整治。各地要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和重大项目的统筹作用,重点结合“三旧”改造、土地整备、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集中连片整治一批违法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各方主体积极性,通过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利益统筹等方式,推进集中连片整治。

  (四)推动当事人自行拆除。各地要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的,民政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督促其自行拆除。开展重点行业自查自纠,省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部门要牵头组织清理文化娱乐和旅游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存在的违法建设,及时移交违法建设清单并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配合开展治理工作。

  七、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秩序

  (一)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力争在2020年底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民住房建设,确保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二)规范农房建设秩序。2020年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我省宅基地管理政策,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各地要畅通宅基地申请和农房报建渠道,通过下放审批权限,推行部门联审,切实简化审批手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强化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探索建立村居宅基地管理组织和村居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探索通过农村公寓、住房联建等方式保障农民居住需求。集中整顿违法违规设置的农田看护房,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牵头人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负起总责,协调推进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工作督导作用,加强情况通报和督促检查,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避重就轻的地级以上市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执法保障。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整合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建立由城乡规划执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加大对执法队伍人员装备、技术手段、业务培训的资金投入。各地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而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问题,要建立容错机制,在相关考核、绩效管理等工作中予以客观考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法建设涉及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借助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开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要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要设立违法建设曝光平台,定期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发挥正面典型示范作用和反面典型警示作用,营造合力攻坚的社会氛围。

  附件:1.广东省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三年目标分解表(2019-2021年)

  2.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附件1

广东省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三年目标分解表

2019-2021年)

数据.png



附件2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数据2.png



更新日期 2019-10-2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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