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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0月30日以粤文市〔2009〕533号发布 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文化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各地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

  2000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精神,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大力压缩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全省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由10159家压缩到1638家,减少了84%。此次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工作要求,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通知》的精神实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积极推进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连锁化、品牌化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对繁荣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消费、拉动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科学制订总量布局规划,稳步推进审批工作

  (一)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在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总量和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总量和布局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下达,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积极、稳妥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总量布局规划并分步骤开展,到2010年底前,主要应以在大型商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三星级以上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设立为宜。对确有必要设立独立门店的地方,除在上述地点设立外,新设独立门店的数量应控制在当地总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推进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连锁化、品牌化建设。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具有3家以上直营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按照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经营场所风格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的,可依据《广东省工商系统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工商企字〔2005〕448号)精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四)开展对原已依法设立的游艺或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游艺或游戏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予以保留登记。对申请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地址、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属于改建、扩建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符合本通知的标准。

  三、严格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报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关于总量布局规划的要求;

  (二)有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名称和章程;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艺娱乐器材设备;

  (五)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环境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限制的地点和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七)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是:广州、深圳市主城区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地级市城区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县城及中心镇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乡镇不少于10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提高标准,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八)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五)拟设游艺、游戏设备相关文字、图片材料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设备安放平面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六)、(七)项材料亦可在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书面保证。

  四、规范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收到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场所的设立地点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拟设立的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程序按照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审批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文化行政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同时,邀请属地县(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批准拟设立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依据之一。

  对公示和听证通过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书,申请人凭筹建通知书进行筹建,同时办理公安消防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并提供完整文件材料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式样按文化部文市发〔2006〕7号文规定执行),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五、加强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的管理

  (一)新审批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游艺、游戏机型机种一律使用国家文化部公布的经内容审查通过的机型机种。原已依法审批的游艺、游戏经营场所经批准使用的机型机种,不符合文化部公布机型机种要求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退出市场。

  (二)游艺娱乐经营场所实行分区域经营。游艺娱乐场所按机型机种的分类(以文化部公布的分类为准),分设为游艺经营区、电子游戏经营区,区间要进行隔断,各区设置明显标志和未成年人进入限制区域警告提示。电子游戏经营区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审核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三)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将场所的机型机种报审批机关审查。所在地文化审批机关应会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报资料,对每台机器设备逐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审查目录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审查的机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四)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金额限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六、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一)各地要联合开展以取缔无证照游艺、游戏经营活动为主的专项整治行动,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游艺、游戏经营场所无证照经营和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对通过专项整治,本地区无证照游艺、游戏场所秩序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上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责令停止审批,直至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并经上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同意重新开展审批工作。

  (二)严厉查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区、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对擅自改变机型机种,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查处;对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并提请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以确保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更新日期 2011-06-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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