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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6〕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按时上报年度拆迁计划。下一年度的拆迁计划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拆迁计划要汇总所辖县(市)拆迁计划后纳入地级以上市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地  -20-

  级以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各市年度拆迁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要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是否到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没有到位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时,对纳入监管的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核定。具体可由各地级以上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用于存入和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该银行专户应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一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银行三方订立协议,明确使用办法和各自的职责,确保专款用于拆迁补偿。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属于拆迁人所有且没有设置权利限制、已取得确权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三、广州、深圳两市拆迁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300户的拆迁项目,其他地级市拆迁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200户的拆迁项目,县(县级市)拆迁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80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四、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不明确或与现状不符的,被拆迁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

  五、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在15日内将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补偿安置款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 件的,应当列入经济适用房解决范畴;符合当地“双困户”条 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当地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范围,予以妥善解决。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更新日期 2011-06-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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