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7〕220号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2车物定损原则
3车物定损程序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5其它损失价格鉴定
6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重新(补充)价格鉴定报告
7管理规定
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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