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汕头市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公共泊位,不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在收费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的收费停车场确有特殊原因停止对外运营的,应提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同一停车场有多个经营者的,由各经营者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申请备案。同一经营者开办多个停车场的,每个停车场均需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市场主体是备案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可以通过现场办理或者通过本市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材料。
据悉,该办法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