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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指引

  (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09年10月14日以粤公通字〔2009〕2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相关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公安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均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处理。


  二、操作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建立后,保险及有关部门在各地市、县(市)设立理赔服务中心,各保险公司、交警部门派员驻点办公(有条件的,可以商请财产损失鉴定机构、基层人民法院派员驻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自行协商或者由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现场后,由各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一)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额度),可以按快处快赔机制处理。

  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保险公司需要现场查勘的,应指引事故当事人在就近地点等候,查勘人员应详细告知双方索赔流程;不需要现场查勘的,保险公司应引导事故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事宜。理赔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可以互换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在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仅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办理理赔事宜;造成他人或者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并听候处理。事故后车辆不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报警,由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3)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或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或者当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警并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但损失数额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当事人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需要保险理赔的,有关保险理赔事宜按照各保险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2.执勤民警现场处理

  (1)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值班民警应当简要询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派员到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值班民警应按规定调度就近民警前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2)路面执勤民警发现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令当事人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指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或者交通事故虽然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但当事人要求执勤民警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至(八)项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车辆在外省市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由执勤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执勤民警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二)快速理赔

  1.事实及责任认定

  (1)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双方事故损失4000元以下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或者书面记录或者现场照片等视频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不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单方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双方事故损失总额4000元以上、保险理赔涉及其他商业险种,保险公司需要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驻点民警依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书面记录或现场照片等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办理。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争议的,驻点民警应根据交通事故事实提供责任确定专业意见,确有必要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上述可由交通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应以该交通民警所属交警部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有管辖权为限。

  2.损失数额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经投保保险公司驻点人员勘验车辆后,由保险公司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损失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单独或共同向有资质的车损评估、鉴定机构申请财产损失鉴定。

  双方对车物损失评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与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同属同一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交付完毕索赔资料后10天内完成赔款支付。

  事故发生地与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营业地不属于同一地级市辖区范围的,当地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结索赔事项。


  三、施行日期

  (一)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阶段:2009年12月1日起,各地在地级以上市中心城区和高速公路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二)县(市)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县(市)城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附件(查看请点击):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保险快速理赔流程

 

更新日期 2011-06-0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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