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三、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承诺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员守则、培训预约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四、人员 (一)管理人员
广东省交通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信访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