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资〔2006〕32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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