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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交财〔2006〕9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交通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等有关规定和征、退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反映,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作出修订。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输管理费)退费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财基费[1996]36号)、《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粤交财[1997]184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统一通过省非税系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2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银行代收款,对符合规定需退费的,由省安排专款进行退费。

  第三条 运输管理费退费(以下简称退费),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退费管理范围,需要退回缴费义务人已按规定缴纳的运输管理费。

  第四条 运输管理费退费实行省统一安排退费专款,地方负责退费,每季一清制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上年广东省退费情况,在运输管理费支出年度预算中核定省交通厅退费专款支出预算。

  第六条 省交通厅根据省财政厅安排的退费专款,每季对各市上报数审核后下拨各市交通局。

  第七条 省交通厅年终向省财政厅上报退费情况统计报表,省财政厅将根据当年实际退费情况调整下一年度退费专款支出计划。

  第八条 退费受理范围:

  (一)由于征收人员操作失误或计算错误,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二)因退出营运、报废、过户等原因需要退费的;

  (三)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运输有关规定,对车辆重新核定吨位,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缴费义务人多缴运输管理费的。

  第九条 运输管理费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报停车辆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六)报废、迁出、报停、海事沉没船舶按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上注明的注销日期起算。

  (七)发生海事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船舶(停驶1个月以上的)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滞留船舶证明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条 各市县(区)运输管理费执收单位业务窗口负责办理退费申请业务,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应在运输管理费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退费申请,并出具  有效资料。有效凭证包括:

  (一)运输管理费缴讫证随车联、营运证、行驶证、退出营运凭证过户凭证、吨位变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费义务人经办人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列明申请退费车辆(船)的车(船)牌号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号及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提供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缴费义务人是个人的,持有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

  (三)属于预汇款超额的,应提供汇款或转账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费义务人的经办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被盗、抢或因交通事故报停的车辆(船),应办理报停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退费时应统一使用“广东省运输管理费退费凭证”。退费单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车(船)主,第二联连同证明复印件留执收单位存档,第三联存县(区)级交通局,第四联交市交通局(财务部门)。
     “广东省运输管理费退费凭证” 由各级交通部门按照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运输管理费执收单位应对缴费义务人提供的凭证进行审查后,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县(区)交通局应在每个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退费汇总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在每季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市(含县区)退费汇总表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在收到各市交通局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核拨退费专款。(汇总报表的格式见附件2)

  第十四条 退费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缴费义务人是个人的,退费转入本人实名银行存折;港澳入关车辆的缴费义务人在境内无开设银行账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现金。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局应及时在省退费专款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将退费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区)交通局或办理退费手续,县(区)级交通局应在退费专款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退费,严禁各种形式的舞弊、截留行为。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退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注:附件1、2此略。


更新日期 2011-06-0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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