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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双公示目录
  • 2020-07-14 12:04
  • 来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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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3.[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函〔2012〕198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3.[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函〔2012〕198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3.[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函〔2012〕198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3.[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函〔2012〕198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3.[规范性文件]《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卫函〔2012〕198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1.【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
    2.【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八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37条。
    自然人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
    自然人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戒毒医疗服务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七条。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三条。
    2.【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第一条至第九条。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
    自然人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护士执业证书核发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
    自然人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3.【地方性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行政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4.【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自然人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健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许可 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3.【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4.【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5.【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7.【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8.【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六条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九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师、药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八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的[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部门规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单位邀请、聘用或者为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场所[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24号) 第三条、  第十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
    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一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
    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第二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五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2.[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臵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臵或者监控装臵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臵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范[部门规章][部《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者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者使用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执行消毒产品索证进货检验制度[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条 、 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 第五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采集、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第四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五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2号) 第二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假报测尘结果或者尘肺病诊断结果[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第二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版)第三十五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4.[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三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三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十四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2.[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2.[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自然人
    行政处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违反规定,逾期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国家计生委令第10号) 第四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2.[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2.[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三十六条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基层医疗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五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 第七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第七条 、第三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
        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三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2.[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七条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六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采集或者使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仍然采集或者使用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十条 、 第六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2.[规范性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 第三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十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条
    3.[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八十条 
    3.[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第六条 第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 第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未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2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19修正)第七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0修正)第七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正第七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19修正)正第七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0修正)正第七十四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1修正)正第七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正第七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3修正)正第七十七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四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第八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四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五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五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五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第四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第四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由广东省卫计委委托我市卫健局实施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法人、非法人组织

    备注:1.此表为各地市市直部门“双公示”汇总表,部门请按序列从前至后编排;2.行政相对人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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