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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放权强区”,改善营商环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命令第190号)的规定,自2019年12月27日起,市卫生健康局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10大项52子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具体详见《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自即日起,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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